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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用语上有的是以罪名方式表述的.如“投毒罪”.有的是以行为方式表述的.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因此,理论上和实践中在理解该条款时,有“罪名说”和“行为说”两种基本观点。笔者较为赞同行为标准说,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只要实施了“该条款”所罗列的八种犯罪行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触犯的具体罪名是什么则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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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行为说”与“罪名说”之辨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具体罪名 行为说 第17条 《刑法》 故意伤害 行为方式 行为标准 刑事责任
年,卷(期) tjjcb_2009,(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9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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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启鹤 8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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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具体罪名
行为说
第17条
《刑法》
故意伤害
行为方式
行为标准
刑事责任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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