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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将绑架罪排除于八种罪名限制之外的合理性。在目前少年暴力犯罪加重的情况下,有人主张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扩大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而将绑架罪加入其中。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符合绑架罪的特点和设置“八种罪名”限制的初衷。刑事责任年龄是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对行为人认知能力的一种衡量标准。,《刑法》将八种罪名的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4周岁,是对该八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可认知程度综合考量的结果,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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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绑架行为的定性分析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绑架行为 性分 刑事责任能力 主客观相统一 暴力犯罪 社会危害性 绑架罪
年,卷(期) 2009,(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1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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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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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绑架行为
性分
刑事责任能力
主客观相统一
暴力犯罪
社会危害性
绑架罪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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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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