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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补充或完善,将绑架罪纳入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使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成为绑架罪的主体。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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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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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应该成为绑架罪的主体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绑架罪 第17条 《刑法》 第二款
年,卷(期) 2009,(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3-34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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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彦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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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绑架罪
第17条
《刑法》
第二款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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