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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200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28日批复各地方税务局.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做出“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将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对应的人所得税的税率固定为20%”的批复.明确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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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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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关于“虚拟货币”法律地地位的思考
来源期刊 淮海论坛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虚拟货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法律 网络销售 财产转让所得 收入
年,卷(期) 2009,(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8-29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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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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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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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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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
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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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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