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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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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应适当扩大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17条 《刑法》 故意杀人 法律要求 故意伤害
年,卷(期) 2009,(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6-37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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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家勇 9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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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17条
《刑法》
故意杀人
法律要求
故意伤害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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