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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律师法》针对律师执业中的会见限制问题,规定了律师凭“三证”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被监听。这虽然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会见权有冲突,但应该适用新《律师法》的规定,同时,新《律师法》没有规定而刑事诉讼法有规定的地方则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律师法》会见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预见了刑事诉讼法将来对会见权的立法思路和发展方向,需要从侦押分离制度、会见权救济制度、律师自律制度三个方面进行配套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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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关于新《律师法》会见权的思考
来源期刊 广东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会见权 律师法 刑事诉讼法 法律冲突
年,卷(期) gdfx,(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9-72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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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广生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处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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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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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学
双月刊
广州市政民路51号15楼广东省法学会
出版文献量(篇)
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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