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我国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关于肉类添加剂使用范围和限量标准,掌握CAC关于肉类添加剂的使用现状,积极有效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以GB2760-2007和CODEx STAN 192.1995,Rev.2007为标准资料,采用逐级对比法,研究肉与肉制品分类、肉类添加剂的功能分类、种类和数量、限量标准的差异.我国将肉与肉制品分为3大类,15亚类,CAC分为4大类,8亚类;我国和CAC主要涉及到12个功能类型的肉类添加剂,我国有122种,CAC有175种,相同种类60种.其中我国严于和宽于CAC的各有5种,分别占8%,使用范围和限量相同的有50种,占84%;我国有50.8%(62种)的肉制品添加剂CAC缺失,CAC有65.7%(115种)我国缺失.结果表明,我国和CAC在肉制品分类上虽有差异,但基本都能涵盖所有肉制品,且二者能够较好对应;我国和CAC均允许的肉类添加剂在使用标准上具有较好的一致性,但二者都存在大量独有的肉类添加剂,表明各自对同一添加剂的使用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有必要在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肉类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充分发挥添加剂在推动肉类工业发展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