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一连串企业舞弊事件发生之后,已让许多投资大众对于企业财务报表之允当表达失去信心,也了解到企业各项信息是否揭露对其决策制定相当重要.然而由爆发弊案的企业财务报表观之,其所提供之信息虽已揭露主管机关所要求之强制性揭露及部分自愿性揭露事项,但事后对照,其所揭露内容并未允当表达,甚至多有造假,因此信息透明是否具有信息内涵,以及其与信息质量之关系,系为本研究之重点.本研究认为,信息透明评等应兼具透明的形式与质量,企业形式上虽揭露部分信息,但其内容与质量若无法帮助正确决策,则此种“透明”也不过徒具形式而已,虚有其表.因此,本研究首先以事件研究法验证信息透明度评等之效果,亦即验证其宣告是否对投资人决策产生影响,进而由信息质量之角度探讨其有影响或无影响之原因是否与信息质量有关.本研究实证结果发现,首先,S&P美国500大企业信息透明度评等之宣告,虽然样本公司之信息透明度普遍良好,但并未具信息内涵,亦即其宣告并未对投资人之行为产生影响,进而发生股价异常报酬.本研究进一步将受评公司所提供之信息依五种标准(预测价值、回馈价值、时效性、忠实表达、中立性)分别评估其信息质量,然后由此五种标准得出受评公司之信息质量之因素分数.其结果显示,受评公司之信息质量普遍不高,进一步以信息透明度作为自变量,而以信息质量作为因变量,探讨信息透明度是否具有影响力,结果显示并无显著关系.综此,信息透明如欲作为强化公司治理之工具,必须同时提升对财务信息质量之要求,唯有信息质量与信息透明同时提升,方能真正提供报表使用者可靠及攸关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