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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朗辰律师事务所(福安市)刘翔光认为:《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有人理解为:对未办理物权登记的房地产进行交易,也应肯定其买卖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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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卖房者能补办产权证不办致合同无效的应承担责任
来源期刊 福建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合同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承担责任 产权证 卖房者 物权登记 不得转让 《物权法》
年,卷(期) fjfx,(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5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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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合同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承担责任
产权证
卖房者
物权登记
不得转让
《物权法》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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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福建法学
季刊
16开
福州市华林路139号屏东大厦4楼
198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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