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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据有关地区和企业反映,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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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期刊 江苏商业会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企业集团内部 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 地方税务局 计划单列市 商品物资 自治区
年,卷(期) 2009,(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I0015
页数 1页 分类号 F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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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企业集团内部
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
地方税务局
计划单列市
商品物资
自治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江苏商业会计
双月刊
南京中山北路101号
出版文献量(篇)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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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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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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