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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纳税期限作了重新规定,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切实减轻征纳成本,根据相关税种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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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构建思考
"营改增"
地方税体系
税种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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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
来源期刊 江苏商业会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纳税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税种 江苏省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卷(期) 2009,(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I0016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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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纳税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税种
江苏省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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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江苏商业会计
双月刊
南京中山北路101号
出版文献量(篇)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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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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