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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水务各类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责任章节.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除了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外,也明确规定了如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责令恢复原状等责令改正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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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试论责令改正在水务执法中的运用
来源期刊 上海水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水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违法行为 执法 流域管理机构 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年,卷(期) 2009,(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7-49
页数 3页 分类号 F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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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水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违法行为
执法
流域管理机构
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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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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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上海水务
季刊
大16开
上海市华池路58弄三号楼408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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