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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仅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采购方式。那么,政府采购工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是否合法呢?各地对于工程采购是否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也是说法不一。笔者认为,根据项目实际,有些不适合招标投标。投资金额较小或工期较紧且不影响建设单位编制报价文件的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但切不可滥用,必须经过采购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审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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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竞争性谈判方式也应适用于工程采购
来源期刊 中国政府采购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工程采购 谈判方式 竞争性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年,卷(期) 2009,(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4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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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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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陶伟成 4 0 0.0 0.0
2 时广辉 5 3 1.0 1.0
3 高政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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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工程采购
谈判方式
竞争性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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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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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
月刊
1671-0665
11-4667/F
大16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新知大厦4层
82-262
2001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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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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