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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据此可见,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依照其申请,及其提交的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对更正的书面同意或者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但这一概念的表述比较简略,在实践操作中,对其中几个具体构成,应做进一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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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论更正登记的概念构成——《房屋登记办法》研讨之九
来源期刊 中国房地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更正 房屋 登记机构 权利人 证明 证据 物权
年,卷(期) zgfdcb_2009,(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3-26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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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尹飞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41 183 9.0 13.0
2 费婧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4 10 2.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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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房地产
旬刊
1001-9138
12-1006/F
大16开
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95号
198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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