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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六)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将“其他单位”规定为: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但是对村级党支部是否纳入“其他单位”却没有具体规定。本文试就村级党支部的法律属性和其成员受贿犯罪的认定作一粗浅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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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浅谈村级党支部成员的受贿问题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党支部 受贿问题 村级 非国家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年,卷(期) 2009,(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9-20
页数 2页 分类号 D2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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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党支部
受贿问题
村级
非国家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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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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