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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条就《刑法》第163条、第164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进行了列举式解释。但是囿于列举之有限性,破产清算组织并未明确列于该解释条文中。那么破产清算组织是否应该纳入“其他单位”的范畴呢?笔者持肯定意见,论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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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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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破产清算组织应纳入商业贿赂犯罪主体范畴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商业贿赂犯罪 清算组织 体范畴 破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刑法》
年,卷(期) 2009,(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1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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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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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
清算组织
体范畴
破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刑法》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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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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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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