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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1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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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谈谈对“两高”有关商业贿赂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理解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商业贿赂 司法解释 非国家工作人员 为他人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责任 职务便利 最高人民法院
年,卷(期) tjjcb,(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1-32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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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商业贿赂
司法解释
非国家工作人员
为他人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责任
职务便利
最高人民法院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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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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