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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不少医院科室收受药商及其代理商给予的财物,然后在医务人员明知的情况下以奖金的名义下发给医生个人,此种行为究竟构成何种商业贿赂犯罪,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名义受贿,犯罪所得亦归其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其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内设机构、部门不是法人,不构成单位犯罪主体,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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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医院科室不符合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要求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商业贿赂犯罪 主体要求 科室 医院 单位犯罪主体 金融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内设机构
年,卷(期) 2009,(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2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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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敏英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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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商业贿赂犯罪
主体要求
科室
医院
单位犯罪主体
金融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内设机构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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