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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登记机构在登记实务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办理一次转移登记时,买受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受托人提供的委托书中是这样表述的:“我们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XX房产,同意将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合同的买受人是男方自己,不是夫妻二人)。登记机构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将该房屋登记在了男方名下。后来,当男方再次申请处分房屋的登记时,登记机构内部对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发生了争议,存在着对立的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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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夫妻双方出资购买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再次处分时需要配偶同意吗
来源期刊 中国房地产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夫妻 房屋 配偶 分时 登记机构 产权登记 当事人
年,卷(期) zgfdcb_2009,(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9-30
页数 2页 分类号 TU7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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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健 17 14 3.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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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
房屋
配偶
分时
登记机构
产权登记
当事人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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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房地产
旬刊
1001-9138
12-1006/F
大16开
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95号
198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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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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