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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力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在房屋登记实践中,对此类案件是否可以由权利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无需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申请产权登记存在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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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试析生效法律文书与房屋登记
来源期刊 中国房地产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法律文书 房屋 生效 人民法院 产权登记 委员会 当事人 通知书
年,卷(期) zgfdcb_2009,(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6
页数 1页 分类号 TU7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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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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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房地产
旬刊
1001-9138
12-1006/F
大16开
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95号
198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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