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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古往今来,作出惩罚性赔偿裁判是法院独自享有不容仲裁庭(员)染指的公权力。经过20多年的博弈,如今美国法院承认仲裁庭(员)有作出惩罚性仲裁裁决的权力,司法权在这一领域向仲裁权作出让渡。2001年,被美国法院认定为惩罚性仲裁裁决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97)贸仲裁字第0517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0517号裁决),在美国成功地得到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第一次承认外国仲裁庭(员)有作出惩罚性仲裁裁决权力。未雨绸缪,外国仲裁庭(员)作出的惩罚性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及执行时应如何面对,是实践提出需要进行研究的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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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仲裁庭(员)作出惩罚性仲裁裁决的权力
来源期刊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仲裁庭(员) 惩罚性仲裁裁决 承认及执行
年,卷(期) zgzfdxxb,(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4-61,158-159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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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仲裁庭(员)
惩罚性仲裁裁决
承认及执行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双月刊
1674-0602
11-5607/D
16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80-721
200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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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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