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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过户批注后,应对保险合同的受让人即新投保人(新被保险人)就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义务.因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法定义务,则免责条款对受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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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与不生效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受让人 被保险人 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 保险条款 投保人 保险公司 说明义务 条款无效 保险标的
年,卷(期) 2009,(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6-29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2.284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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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咏梅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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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受让人
被保险人
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
保险条款
投保人
保险公司
说明义务
条款无效
保险标的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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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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