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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现通知如下: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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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7号
来源期刊 中国轮胎资源综合利用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09,(1) 所属期刊栏目 政策法规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9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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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轮胎资源综合利用
月刊
1672-1845
11-5002/T
大16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院内3号楼3217号
DKII062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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