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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预售收入也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取得的预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人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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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谈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
来源期刊 财会月刊(会计版)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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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9,(4) 所属期刊栏目 说法读规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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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半月刊
1004-0994
42-1290/F
大16开
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西马路2号
38-2
198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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