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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屋登记办法》在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时,都提及要注意“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这是因为物权的几大原则中有一个是“一物一权”的原则,就是在同一物上不能设立相互矛盾或冲突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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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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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防止初始登记时重复登记的简便方法
来源期刊 中国房地产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简便 登记机构 当事人 房屋 物权
年,卷(期) zgfdcb_2009,(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0
页数 1页 分类号 TS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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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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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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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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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房地产
旬刊
1001-9138
12-1006/F
大16开
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95号
198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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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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