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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对于本法条中“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认识产生了很大的分歧,应有哪个主体提出适用简易程序成为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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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析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启动权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简易程序 公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 启动权 人民检察院 轻微刑事案件 证据证明 告诉才处理
年,卷(期) 2009,(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6-47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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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坤 4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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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简易程序
公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
启动权
人民检察院
轻微刑事案件
证据证明
告诉才处理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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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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