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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无逮捕必要”适用的现状及其成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对逮捕的条件是这样规定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由此可以得知,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无逮捕必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相比较绝大多数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适用“无逮捕必要”可谓是凤毛麟角。结合我院侦查监督的实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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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析“无逮捕必要”的正确适用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逮捕 《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 社会危害性 犯罪事实 证据证明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年,卷(期) 2009,(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8-19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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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逮捕
《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
社会危害性
犯罪事实
证据证明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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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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