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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普遍感到,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提高服务水平,但又没有人能够拿出让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水平的激励机制。因为,物业费费率一旦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并不能因为提高服务水平而增加收入。既然对物业服务这类不可以随意增加服务费用以激励其维持或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的情况,是不是能通过业主一方主动启动一种制约办法,能令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下降时相应地减少收入来“激励”物业服务企业维持服务水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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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北京通州法院推出“判例原则”的警示作用
来源期刊 新业主:现代物业上旬刊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警示作用 州法院 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 判例 北京 激励机制 企业服务质量
年,卷(期) 2009,(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
页数 1页 分类号 F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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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警示作用
州法院
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
判例
北京
激励机制
企业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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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现代物业:新业主
月刊
1671-8089
53-1179/N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北站)SOHO俊园大
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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