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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41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了增强此条款的可操作性,对于何为“情节严重”,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并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此作了六种情况的细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固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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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试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徇私舞弊罪 招收工作 学生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 情节严重 立案标准 《刑法》
年,卷(期) 2009,(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9-61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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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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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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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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