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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认为伪证罪的犯罪目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以分为法定目的和非法定目的,认定构成伪证罪应仅限于妨碍刑法的行为.因此我国刑法关于伪证罪的法条有待修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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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关于伪证罪犯罪目的的一点思考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犯罪目的 伪证罪 《刑法》 情节严重 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 鉴定人 翻译
年,卷(期) 2009,(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7-68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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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卫民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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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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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目的
伪证罪
《刑法》
情节严重
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
鉴定人
翻译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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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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