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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企业和国有股份制企业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标志,其权利与义务与普通企业应该有所区别。否则,就不能体现其国有性质,就不能认定其垄断是合理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和国有股份制企业必须与其他企业在法律义务上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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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国有企业应率先履行社会责任
来源期刊 当代社科视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国有企业 社会责任 国有股份制企业 社会主义制度 市场经济条件 权利与义务 法律义务 垄断
年,卷(期) 2009,(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7-58
页数 2页 分类号 F27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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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国有企业
社会责任
国有股份制企业
社会主义制度
市场经济条件
权利与义务
法律义务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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