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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人不是向债务人索要钱财,而是采取劫持并关押与他们素不相识、无任何经济来往的传销公司大经理、老总“看门人”的办法,追使传销公司退回他们的传销出资款。在这种情况下,不应构成绑架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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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拘禁非债务人以逼取债务的行为如何认定
来源期刊 中国审判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债务人 行为 传销公司 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 绑架罪 出资
年,卷(期) 2009,(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6-69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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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微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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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债务人
行为
传销公司
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
绑架罪
出资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审判
半月刊
1673-5498
11-5414/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200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1102
总下载数(次)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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