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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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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来源期刊 新华月报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路运输企业 管理条例 国务院 修改 非营业性运输 国家规定 港务费
年,卷(期) 2009,(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07-109
页数 3页 分类号 F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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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路运输企业
管理条例
国务院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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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
港务费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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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月报
半月刊
1001-666X
11-1186/Z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51号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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