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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刘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一直住在由李某父母承租的当地房管所所有的直管公房内.婚后第四年,李某、刘某与当地房管所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变更为李某,转租过户费、煤气费等均由该夫妻二人承担.两年后,李某与刘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法院裁定刘某抚养孩子,但对租住的公房禾做处理.离婚后刘某获得其单位分配的住房,但仍一直住在这套"共租房"内,李某由于无房居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搬出房屋.刘某则认为该房为双方婚后有偿转让取得的使用权,她缴纳了转租过户费、煤气费等费用,且带有孩子,要求继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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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夫妻共租的直管公房,离婚后由谁居住
来源期刊 中国地产市场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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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9,(9) 所属期刊栏目 土地法苑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2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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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地产市场
月刊
1006-7078
11-3646/F
16开
北京市
1994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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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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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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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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