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基本信息来源于合作网站,原文需代理用户跳转至来源网站获取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的颁行,为各级人大常务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作为被监督对象的"一府两院",能否成为监督法的执法主体问题,理论上仍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试着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一府两院"作为被监督的对象,不能同时成为<监督法>的执法主体.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相关文献总数  
(/次)
(/年)
文献信息
篇名 "一府两院"不能成为监督法执法主体的几点理由
来源期刊 行政与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一府两院 监督法 执法主体
年,卷(期) 2009,(3) 所属期刊栏目 行政法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8-70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2.11
字数 5589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7-8207.2009.03.020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韩焕玲 9 27 3.0 5.0
传播情况
(/次)
(/年)
引文网络
引文网络
二级参考文献  (0)
共引文献  (0)
参考文献  (0)
节点文献
引证文献  (0)
同被引文献  (0)
二级引证文献  (0)
2009(0)
  • 参考文献(0)
  • 二级参考文献(0)
  • 引证文献(0)
  • 二级引证文献(0)
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一府两院
监督法
执法主体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行政与法
月刊
1007-8207
22-1235/D
大16开
长春市前进大街1299号
12-154
198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300
总下载数(次)
15
论文1v1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