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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业主对商品房质量进行言辞过激的批评、评论,若其依据的是客观事实,且没有借机诽谤、诋毁的言行,则不构成对开发商名誉权的侵害.[案情]原告:南京常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锦公司).被告:周洪金.2004年10月17日,原告常锦公司与被告周洪金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1份,约定周洪金购买常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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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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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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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基于客观事实的过激言行未侵犯名誉权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客观事实 房地产开发 被告 楼板裂缝 社会评价 商品房质量 侵害名誉权 质量问题 房地产市场 原告
年,卷(期) 2009,(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5-28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0.5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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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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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事实
房地产开发
被告
楼板裂缝
社会评价
商品房质量
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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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
原告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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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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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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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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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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