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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 民法的体系本身就是一个开放和发展的体系,它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因素息息相关。众所周知,德国的私法是建立在中世纪后期对罗马法的继受上,它的民法是沿革古罗马法而发展起来的,也就是“潘得克吞体系”。而我国几千年不存在“私法”,我国民法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就是从清末变法开始的,自发展始就被纳入了大陆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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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试论德中民法体系及其相互关系
来源期刊 农村.农业.农民:上半月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民法 法律解释 中国 法制建设
年,卷(期) 2009,(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4-45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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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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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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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农村农业农民
半月刊
1003-6261
41-1026/S
河南省郑州市政一街5号
36-50 36-150
出版文献量(篇)
1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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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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