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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监总局局长骆琳日前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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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安监总局:生产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最高罚三万
来源期刊 党建文汇:上半月版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单位 瞒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 信息报告 罚款
年,卷(期) djwhsby_2009,(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2-52
页数 1页 分类号 F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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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单位
瞒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
信息报告
罚款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党建文汇:上半月
月刊
1003-806X
21-1014/D
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228号
8-9
出版文献量(篇)
2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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