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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礼的变更登记有以下两方面的规定: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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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特征
比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
合作社
公共积累
盈余分配
农村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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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的规定
来源期刊 农家致富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专业合作社 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 合法权益 农民
年,卷(期) 2009,(2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4
页数 1页 分类号 F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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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专业合作社
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
合法权益
农民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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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农家致富
半月刊
1672-6456
32-1699/S
32开
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24号江苏农业检测大楼
28-272
195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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