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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根本区别在于,不可抗力制度是为了协调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是法定免责事由;而情事变更制度的目的则在于保护因情势变更导致利益严重受损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当事人未预见的风险的合理分配机制。此外,情势变更的适用以'双重规定漏洞'为前提。我国司法实践具体区分可采义务重大变更标准。具体判断时可继续沿用已有的'履行艰难、'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表述,但其认定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其中,履行艰难强调一方当事人履行成本与收益的严重不对等,即应比较债务人的履行成本与其本人的履行收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强调当事人一方订立合同的履行目的(交易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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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再论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之关系——以比较法为视角
来源期刊 民商法争鸣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 双重漏洞 义务变更 履行目的
年,卷(期) 2010,(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7-42
页数 16页 分类号 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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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仪萱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7 25 4.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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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
双重漏洞
义务变更
履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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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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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民商法争鸣
半年刊
大32开
成都市双流县川大路二段
200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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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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