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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11月5日,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专找外地车“碰瓷”的被告人僧锐、罗亨喜、王拴成、赵福平、张超被法院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3年半至10个月不等的刑罚。这是郑州市检察部门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碰瓷”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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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碰瓷”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重判
来源期刊 伴你同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危害公共安全罪 碰瓷 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 刑事责任 郑州市 河南省 被告人
年,卷(期) bntx_2010,(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2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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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危害公共安全罪
碰瓷
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
刑事责任
郑州市
河南省
被告人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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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你同行
月刊
1009-4261
44-1495/G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健民路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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