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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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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期刊 浙江节能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增值税政策 农林剩余物 产品目录 综合利用 原料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税务总局 农作物秸秆
年,卷(期) 2010,(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6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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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增值税政策
农林剩余物
产品目录
综合利用
原料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税务总局
农作物秸秆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浙江节能
季刊
杭州市河东路249号浙江省节能协会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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