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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剑,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明山区天门路长青社区22组。因本案于2008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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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张剑被控故意伤害罪案
来源期刊 判例与研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故意伤害罪 张剑 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本溪市 人民检察院 2008年 辽宁省
年,卷(期) 2010,(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5-49
页数 5页 分类号 D9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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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故意伤害罪
张剑
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本溪市
人民检察院
2008年
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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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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