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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的具体告知义务有如下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33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40条第二款)。此外还有第143条至146条,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对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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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告知制度的几点建议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审查起诉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告知制度 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材料 委托辩护人
年,卷(期) tjjcb_2010,(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4-45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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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欣 1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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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审查起诉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告知制度
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材料
委托辩护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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