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2001年,某市一家国有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改制,实现了国有企业民营化.A企业改制前账面反映的净资产为-950万元.经中介机构对A企业资产评估,土地净增值1800万元(土地原为无偿划拨,假定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仅土地一项),按照《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A企业改制应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为1000万元,经评估后A企业的净资产为-150万元.本公司承接A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应支付给个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为保持账务的连续性,本公司继续沿用旧帐,对土地评估增值部分的账务处理为:借记“无形资产”,贷记“资本公积”;支付给个人经济补偿金时,借记“资本公积”,贷记“现金”等.请问,我公司对评估增值的土地价值摊销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我们的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土地价值是经评估增值的,本公司并没有实际支付土地价款,企业所得税扣除要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所以对土地评估增值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支出,也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本人则认为:A企业改制前账面反映的净资产为负资产,虽然评估增值了一部分资产,但仍然是资不抵债,本公司以承债经营方式承接原有企业的所有债权与债务,并且本公司也实际支付了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1000万元,也就相当于以间接方式支付了土地价值,并且评估后的净资产-150万元的部分应当作为商誉予以税前扣除.本人的观点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