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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流转税(是指对货物流转额课征税收的统称,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等)所采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原则(下称“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实表明,流转税“确认原则”采用权发生制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宜改为收付实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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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我国流转税“确认原则”宜改为收付实现制
来源期刊 湖南地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收付实现制 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流转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 权责发生制 应税劳务
年,卷(期) 2010,(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8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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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诗林 天津商业大学经济学院 3 1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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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收付实现制
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流转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
权责发生制
应税劳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湖南地税
双月刊
1008-0988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路181号省地税局
出版文献量(篇)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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