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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表法要求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一些代表尤其是企业家代表因为在履职中一味地为本行业执言而受到人们的诟病。有人认为,代表法的要求是模糊语言,人大代表本身就来自各行各业,代表着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为本行业的利益诉求执言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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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人大代表为本行业利益执言并无不妥
来源期刊 辽宁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行业利益 人大代表 社会各阶层 代表法 国家权力 模糊语言 利益诉求 企业家
年,卷(期) lnrd,(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2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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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行业利益
人大代表
社会各阶层
代表法
国家权力
模糊语言
利益诉求
企业家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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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辽宁人大
月刊
21-1537/D
辽宁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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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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