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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都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询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房屋登记办法》第13条则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那么,当部分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房屋时,登记机构应以哪一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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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占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在对共有房屋处分时是否可以直接申请登记
来源期刊 中国房地产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房屋 分时 交易中心 登记机构 不动产 物权法 江都市 房产
年,卷(期) zgfdcb,(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8-39
页数 2页 分类号 TU7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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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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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市
房产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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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房地产
旬刊
1001-9138
12-1006/F
大16开
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95号
198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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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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