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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修改,虽然将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但仍弥补不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的缺陷。因此,建议将“修正案”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应当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以非法所得论,予以追缴。非法所得财产折半后比照贪污贿赂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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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对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的修改建议
来源期刊 理论动态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修正案 量刑 改建 国家工作人员 非法所得 贪污贿赂罪 合法收入
年,卷(期) lldt_2010,(2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7-23
页数 7页 分类号 D92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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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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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01/D
北京海淀区长春桥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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