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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现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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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期刊 江苏商业会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事业单位改制 国家税务总局 契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投资主体 计划单列市
年,卷(期) 2010,(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I0004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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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事业单位改制
国家税务总局
契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投资主体
计划单列市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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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江苏商业会计
双月刊
南京中山北路101号
出版文献量(篇)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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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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